第75755418号“帝慕过江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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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杨庆祥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裕安
异议人杨庆祥对被异议人黄裕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55418号“帝慕过江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慕过江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带镜子的橱柜;浴室用家具;橱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857787号“过江龙GUOJIANGLONG及图”、第29739090号“过江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衣架;金属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带镜子的橱柜;浴室用家具;橱柜;折叠搁架;沐浴用椅;婴儿用沐浴椅;家具;镜子(玻璃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过江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5418号“帝慕过江龙”商标在“带镜子的橱柜;浴室用家具;橱柜;折叠搁架;沐浴用椅;婴儿用沐浴椅;家具;镜子(玻璃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