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2727号“TCM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腾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立中
  异议人广州市腾昶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立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2727号“TCM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CM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螺丝刀;电动扳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99910号“TCM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安全头盔;停车计时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023号“TCM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00226号“TCM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27705号“TCM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2727号“TCM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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