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6460号“圣都阳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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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江华亮
异议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华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596460号“圣都阳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都阳光”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60191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