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7738号“WYNE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宙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宙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667738号“WYNE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YNE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36076号“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来源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7738号“WYNE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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