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0170号“星益禾XINGYI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晓辉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晓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60170号“星益禾XINGYIH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益禾XINGYIH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原沏茗作·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2572833号、第68970380号“益禾堂”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0170号“星益禾XINGYIH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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