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9142号“爱米家乐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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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易秀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易秀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89142号“爱米家乐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米家乐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42429号“米家”、第67458149号“米家及图”、第54441167号“米家智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部分“米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9142号“爱米家乐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