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3383号“井西子JINGXIZ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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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2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学伟
异议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学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3383号“井西子JINGXI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井西子JINGXIZI”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熏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92129号“花西子及图”、第51452499号“经典花西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熏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花西子”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3383号“井西子JINGXIZ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