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17921号“池嬢拌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爱都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厚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鑫悦味(成都)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爱都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鑫悦味(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017921号“池嬢拌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池嬢拌粉”指定使用于第30类“米线(米粉制品);粉丝;粉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74534895号“池嬢拌粉”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23年7月23日,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5103号、第70834386号、第69033726号“池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30类“咖啡;茶;糖”、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抖音宣传视频截图、大众点评搜索截图、门店经营照片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17921号“池嬢拌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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