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612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斯康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丁奕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风禾尽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康福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丁奕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612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4319号“PINKO及图”、第141586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612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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