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5362号“同福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双版纳泰宇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双版纳泰宇茶业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双版纳卫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995362号“同福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福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叶;糖;糕点;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谷类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7444号“同福”、第73278099号“同福祥TONGFUXIA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咖啡为主的饮料;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同福”,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5362号“同福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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