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744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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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德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智慧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德红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72744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家具用皮装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6号“N”、第72198506号、第72195675号“NB”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运动包;旅行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视觉效果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75151号“N及图”、第4170999号、第5942394号“N”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经查,被异议人申请了600余件商标,包括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新百伦任动”“N及图”“RDCL及图”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744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