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10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斯康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丁奕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风禾尽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康福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丁奕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4108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耳环;手表;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15869号“图形”商标、第G1419699号“图形”商标、第G1414319号“PINK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珠宝首饰和仿珠宝首饰用扣钩;珠宝首饰和仿珠宝首饰部件;表带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内容、构成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10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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