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75567号“翰匠永传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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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永传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翰匠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永传承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翰匠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5567号“翰匠永传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翰匠永传承”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88576号“永传承”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5567号“翰匠永传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