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19681号“川鑫康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泰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鑫多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康泰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鑫多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19681号“川鑫康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鑫康泰”指定使用于第17类“浇水软管;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92760号“康泰 TK KANGTAI及图”、第15904824号“康泰 KANGTAI”、第22637663号“康泰慧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浇水软管;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康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金属水管、非金属或塑料水管阀”商品上的“康泰TK”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9681号“川鑫康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