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98253号“布拉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雷光奶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臻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雷光奶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臻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98253号“布拉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拉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68790号“BULLA FAMILY DAIRY SINCE 1910及图”、第35401677号“BULLA FAMILY DAIRY SINCE 191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甜食;蛋奶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44107736号“布拉”、第48159178号“布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条状冰淇淋;棒状冰淇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冰淇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布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8253号“布拉勃”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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