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6658号“卡维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国维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振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维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76658号“卡维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维克”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叶黄素;宠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426号、第36763558号、第48973032号“维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制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维克”,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6658号“卡维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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