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5235号“钰水西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市永清至信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钰泉香山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永清至信水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钰泉香山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5235号“钰水西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钰水西山”指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34647号“西山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区别明显,因此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5235号“钰水西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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