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2761号“家家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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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1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领航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八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东东
异议人湖南领航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东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222761号“家家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家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两轮手推车;轮椅;推车;购物用手推车;手推笼车;手推车;医院用推车;电动轮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00754号“家家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关联企业与他人签订的销售订单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天猫店铺销售数据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已将“家家舒”作为商标使用在轮椅、电动轮椅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商标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人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且未做出合理解释,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2761号“家家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