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2786号“拉夫劳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拉夫•劳伦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许金
  异议人拉夫•劳伦对被异议人陈许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2786号“拉夫劳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拉夫劳伦”指定使用于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拉夫•劳伦为“RALPH LAUREN”先生的中文翻译,异议人拉夫•劳伦(RALPH LAUREN)先生为知名服装设计师,是唯一一位获得美国时装设计师协会四项最高奖项的人,拉夫•劳伦(RALPH LAUREN)先生的名字已随其品牌传播到世界各地,并为我国相关消费者广泛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拉夫劳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指向异议人,因此在未经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异议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2786号“拉夫劳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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