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5470号“WATCHXMA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纳晶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雪英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纳晶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765470号“WATCHX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TCHXMA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视机;电子防盗装置”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WATCH”具有“手表,看,监视”等含义,“X”“MAX”在指定使用商品上通常表示型号以及商品序列,因此被异议商标整体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5470号“WATCHXMA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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