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1948号“UNIKI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彩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彩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901948号“UNIK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IKIT”指定使用在第7类“玻璃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日用玻璃机械);装铠机;光学冷加工设备;光纤熔接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9208号、第46945208号、第46954353号“UNIKI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同轴电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1948号“UNIK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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