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1617号“达深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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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海霞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海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1617号“达深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深舒”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面奶;皮肤保湿霜(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8037号、第64904364号“舒适达”、第64900232号“SENSODYN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牙膏;口气清新喷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舒适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1617号“达深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