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63263号“观云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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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家霖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家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63263号“观云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观云海”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贴面板;耐火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由“印象泰山——盘云海”和一个云海山峰组成的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国作登字-2022-F-10268768号《作品登记证书》、“印象泰山”包装设计服务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就该作品整体享有在先著作权,但由于不能证明“盘云海”中文字体具有独创性,异议人就该中文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包含的中文相近,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63263号“观云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