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3656号“一只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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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少华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少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43656号“一只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只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材料;建筑模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63026号、第70934413号、第44646937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内衣;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A FISH 一只鱼抗菌--logo”美术作品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可证明异议人对“A FISH 一只鱼抗菌--log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设计风格雷同,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区别细微,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太阳公牛”、“凯丽”、“足乐健”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3656号“一只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