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9907号“CG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黎文都
  异议人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文都(原名称:黎文都362136197810105937)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09907号“CG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GB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8类“高尔夫球的分配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高尔夫球的运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修复草皮工具(高尔夫球运动用);高尔夫球的清洁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高尔夫果岭叉;带轮或不带轮的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袋车;高尔夫球袋吊牌;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的挑选机(高尔夫球运动用或高尔夫球场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04288号“TAYLORMA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杆握把;高尔夫球推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9907号“CG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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