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54915号“麦畣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世星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白世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54915号“麦畣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畣迪”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饲养备料;饲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97853号“麦富迪”、第18661569号“麦富迪MYFOODIE及图”、第8087117号“麦富迪MYFOODI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谷(谷类);树木;豆(未加工的);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4915号“麦畣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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