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0118号“九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家乐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家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0118号“九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㪀”指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9226号、第24537500号“九牧”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0118号“九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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