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6271号“CHAHE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华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华诺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26271号“CHAH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H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560861号“CHAGE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家用嫩肉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258179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第58093632号“CHAGGIE”,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0358480号“CHA GE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6271号“CHAHE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