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6272号“SERGEDENIM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塞尔吉牛仔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享淘茶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塞尔吉牛仔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享淘茶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6272号“SERGEDENIM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RGEDENIM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戒指(首饰)”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国外商标注册信息页、授权书、官网截图及所获奖项、订单记录表、网络推文、相关报道、评论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戒指(首饰)”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标识字母组合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6272号“SERGEDENIM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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