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6185号“小马百岁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马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小马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546185号“小马百岁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马百岁泉”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97419号“百岁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6185号“小马百岁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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