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48258号“巴斯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北巴斯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巴斯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248258号“巴斯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福”指定使用在第19类“岩棉制品(建筑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3701号以及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1811号“巴斯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8258号“巴斯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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