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6236号“新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福富京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福富京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16236号“新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浇水软管;非金属软管;农业用橡胶软管;塑料软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55464号“新奥新智”商标,第33100954号“新奥新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非金属软管;石棉纤维;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6236号“新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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