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8317号“BULL NBT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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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洪表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白洪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58317号“BULL NBT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L NBTAN”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99341号、第69050723号“BUL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 NIU及图”商标、“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关联性不大,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8317号“BULL NBT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