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3524号“蔩金眼 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强
  异议人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83524号“蔩金眼 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蔩金眼 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用鱼漂;钓鱼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5255号“黄金眼”、第25134584号“黄金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浮子;钓具;钓鱼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蔩金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黄金眼”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3524号“蔩金眼 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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