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25369号“倴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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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丽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25369号“倴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倴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114021号、第14612778号、第27569121号“奔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奔富”“PENFOLDS”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奔富”与“PENFOLDS”已形成了对应关系,该品牌葡萄酒来自澳大利亚。被异议商标文字“倴澳”易被认为是“倴富澳大利亚”或“倴富澳洲”的简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5369号“倴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