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6818号“威尼杰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喜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喜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26818号“威尼杰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尼杰尼”指定使用于第25类“针织服装;衬衫”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第640608号“杰尼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亚麻布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杰尼”,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969347号“ZEGNA”、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6818号“威尼杰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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