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6295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李尚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尚茂对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06295号“仲景喜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喜宝宝”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织锦人像”等商品上。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86号“张仲景”、第4196675号“仲景养生堂”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李尚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51766号“张仲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织物;装饰织品;纺织织物;硬(麻)布;棉织品;丝绒;绣花图案布;法兰绒(织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织锦人像;丝织、交织图画;丝绒绢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6295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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