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08759号“百变钢铁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银河之心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狼麒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银河之心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狼麒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08759号“百变钢铁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变钢铁心”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手表带;钟;计时器(手表);电子钟表;闹钟;表用礼品盒;表;表壳;钟表机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30017号“钢铁之心”、第57960792号“黑暗钢铁之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表盘;手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08759号“百变钢铁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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