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5190号“DINGDING FIS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坤颖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坤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95190号“DINGDING FI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NGDING FISH”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衣;防水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6937号、第73863026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及在先申请的第70018599号“A FISH”商标,核定和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睡衣裤”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5190号“DINGDING FIS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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