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22090号“楹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济世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济世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0322090号“楹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楹康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冲洗体腔装置、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55804号“盈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06224号“盈康智家”、第36518869号“盈康一生”、第52795764号“盈康医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22090号“楹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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