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2188号“赫染 HERSHEY DY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5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22188号“赫染 HERSHEY DY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赫染 HERSHEY DYE”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美容面膜;香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59793号、第11782386号“HERSHE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非医用沐浴盐;洗澡用化妆品;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2188号“赫染 HERSHEY DY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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