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0978号“世际鲁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金芳
  异议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对被异议人范金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0978号“世际鲁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际鲁班”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刀柄”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8776712号“鲁艺班”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的“金刚砂磨轮;手工具用加长杆;手动的手工具”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34581号“鲁班及图”、第50842751号“鲁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的“磨具(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修枝用大剪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扳手(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美工刀;刀;剪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世际鲁班”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鲁班”文字,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0978号“世际鲁班”商标在“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扳手(手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美工刀;刀;剪刀”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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