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8349号“兔大哥穿戴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4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小象有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氧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阳巧飞
  异议人武汉小象有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阳巧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38349号“兔大哥穿戴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大哥穿戴甲”指定使用于第3类“指甲油;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兔哥穿戴甲”、“兔哥设计穿戴甲”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抖音账号展示、部分销量展示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兔哥穿戴甲”、“兔哥设计穿戴甲”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油;指甲油笔”等商品上实际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且被异议商标“兔大哥穿戴甲”与异议人上述在先使用的“兔哥穿戴甲”、“兔哥设计穿戴甲”商标文字相近,据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8349号“兔大哥穿戴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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