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36128号“沁香氛 SISLE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8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瑞逸格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瑞逸格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50236128号“沁香氛 SISLE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沁香氛 SISLE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9895号“SISLEY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21906号“希思黎 SISLE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SISLEY及图”、“希思黎  SISLEY”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36128号“沁香氛 SISLE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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