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5724号“湘山伯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启明
  异议人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启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5724号“湘山伯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山伯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34445号“湘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日本米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5724号“湘山伯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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