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0038号“歌迪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歌迪奥定制家居(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歌迪奥定制家居(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710038号“歌迪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歌迪奥”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茶几;柜台(台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8133号“迪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波;护发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迪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0038号“歌迪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