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1743号“老盛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0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老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老盛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老盛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61743号“老盛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盛兴”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冰糖;包子”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50604号“老盛昌LS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53783号“老盛昌”、第57665843号“老盛昌LAOSHENGCH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馄饨;甜食(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1743号“老盛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