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6015号“恒鑫佳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恒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雪东
  异议人山东恒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雪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16015号“恒鑫佳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鑫佳荷”指定使用于第1类“制食品补充剂用维生素;工业用人造增甜剂;食品工业用维生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97848号“恒鑫HENGXIN”、第70535048号“恒鑫平达HENGXINPING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食品工业用酪蛋白;制食品补充剂用蛋白质;食品工业用蛋白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6015号“恒鑫佳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