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4789号“海峡东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南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福建兴东方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南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兴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94789号“海峡东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峡东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隐形眼镜;眼镜验光;在眼镜行提供验光配镜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1054号“东南眼科SEE SOUTH EAST EYE及图”、第3273489号“东南”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眼镜行;医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东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4789号“海峡东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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