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884123号“半日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洪火连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洪火连对被异议人漳州市芯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0884123号“半日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日闲”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84123号“半日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